遵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(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),医院应受理有关人员要求对病历内容复印的申请。
(一)允许复印病案的人员
1、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。
2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。
3、公安、司法部门、劳动保障部门、保险机构。
(二)复印病案人员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
1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)。
2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)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)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),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)、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)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6、公安、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,需要复印病案资料的,应当提供公安、司法部门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)。
(三)病案可供复印的范围
1、出院记录
2、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
3、体温单
4、医嘱单
5、检验报告单
6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
7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
8、手术同意书
9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
10、病理报告单
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,方受理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,并予以提供复印。